原告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成良,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该公司总会计师,住(略)。
被告上海联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302-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赫然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立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赫然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成良、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建赫然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8日我公司与联圣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我公司按照联圣公司技术要求为其加工钢模板,总量暂定为650吨,每吨6400元。合同同时约定联圣公司应于2008年1月30日支付工程款50%,钢模板全部运至现场时支付钢模板货款的95%,剩余的5%在模板使用一次后未发现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后双方又通过《新增模板确认表》和《补充协议》增加了部分加工量。我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联圣公司并未按期足额付款。2008年11月7日,双方确认了我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和联圣公司应付款的总额x元。时至今日,虽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联圣公司仍欠款x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联圣公司支付合同款x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x.28元(从2008年1月30日起算暂计至2009年6月11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联圣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城建赫然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加工承揽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哈大线满井桥新增模板确认表,证明新增部分工作量;
3、补充协议,证明新增部分工作量;
4、模板结算表,证明双方就完成合同工作量及合同款金额的结算结果;
5、承诺书,证明被告对欠款金额的确认和付款承诺;
6、被告付款凭证,证明被告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
被告联圣公司未出庭对原告城建赫然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庭审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城建赫然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被告联圣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城建赫然公司(乙方)与联圣公司(甲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联圣公司委托城建赫然公司加工钢模板,以联圣公司施工现场提供的模板技术要求为准,总量暂定为650吨,单价按成品钢模板图纸理论重量计6400元,并在2008年4月10日前交付全部模板。合同同时约定联圣公司应于2008年1月30日支付工程款50%,钢模板全部运至现场时支付钢模板货款的95%,剩余的5%在模板使用一次后未发现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另外合同还对双方责任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又通过《哈大线满井桥新增模板确认表》和《补充协议》对新增工作量和模板单价的调整达成一致。2008年11月7日,双方确认了城建赫然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和联圣公司应付款的总额x元。联圣公司曾于2009年3月6日向城建赫然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自2009年3月至7月分期给付余款,但至今联圣公司仍欠款x元。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城建赫然公司与联圣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从其内容来看,应认定为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对城建赫然公司与联圣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城建赫然公司作为承揽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联圣公司作为定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但其未如约付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城建赫然公司在联圣公司违约的情形下,要求联圣公司支付合同款x元及迟延付款利息x.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联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联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款二百七十六万七千五百八十六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三十万八千九百一十二元二角八分;
如果被告上海联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七百零六元(原告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联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四百一十二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立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建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