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杜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8)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不服,以其不符合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仍不服,以原一、二审裁判认定其符合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构成要件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09)南刑立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南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