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执行人福州高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X栋X-X层。
负责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福州高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路国际大厦X层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0日向执行人福州高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宁德分公司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州高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宁德分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对已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所有的缝纫机等设备依法委托福建省海峡拍卖行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进行拍卖,但无人竞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批设备以拍卖底价x元作价抵偿申请人的债务。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福州高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宁德分公司所有的缝纫机等设备作价人民币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抵偿货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梁
代理审判员黄某勤
代理审判员王石华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