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福建宁德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宁德商城D幢(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提供办理“宁德商城”B幢X-X号店面权属登记资料,协助原告办理店面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福建宁德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宁德商城”B幢X-X号店面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申请人陈某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勇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黄某勤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