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舞钢市兽医院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河南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宝代表人石天照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被告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原告河南省舞钢市兽医院诉河南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赵振环、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河南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原告同被告签订协议将原告6亩土地使用权由被告开发一部分,剩余1.4亩由原告使用,现原告已办理完毕而被告无视法律,侵占原告合法的土地,将楼房建在原告的土地上,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拆除在原告土地上所建楼房。
被告河南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经与原告协商之后置换土地,被告占用原告部分土地建楼,原告办公楼占用被告部分土地,双方置换面积基本相同,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之后被告使用的,被告使用土地建楼历时一年半,原告未提异议,现楼房建成且已全部售完,原告的实体权利未受侵害,原告起诉违背了协商内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上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舞钢市兽医院土地出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兽医院土地出让给被告,同意被告开发建楼,被告无偿为原告建X层共18间办公楼并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件,被告优先解决原告职工购房并办理房产证,每位职工优惠2.75万元,被告解决原告职工4人(经营场地及住房,每人每月被告补助职工150元)至单位开发门面房交给原告钥匙为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办理了建筑许可证与相关土地证件,并履行了协议内容。2007年9月,由于市X路X路拓宽,致使为原告建办公楼的土地不够,被告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赵振环协商,将被告盖的住宅楼向西延长占用原告部分土地,给原告盖的办公楼向北挪占用被告部分土地,交换面积大致相同。该交换土地事宜说明上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现被告所盖住宅楼向西延长占用原告部分土地,该住宅楼的房屋已全部售完,现房屋已竣工正在办交工手续,被告并为原告在占用自己部分土地上建筑办公楼,现办公楼已大致建成,半个月后即可完工。庭审中,原告法定代表人表示,此次起诉被告侵权是由于被告延误时间给原告建成办公楼,如果被告为原告如期建好三层共18间办公楼原告不会起诉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兽医院土地出让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在协议签订后,由于市政府规划道路,致使原告办公楼位置不够,原、被告经协商进行了部分土地交换,在土地交换协议上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签署“同意”二字,其代表原告的行为,该土地交换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在庭审中,原告法定代表人也表示起诉是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如期给自己盖好办公楼而引起的,现被告已履行了土地交换协议内容,占用自己部分土地为原告盖了办公楼,且即将完工。被告占用原告土地建房的行为是土地交换协议的一部分,原、被告在土地交换时均认可,故原告起诉被告侵权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舞钢市兽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舞钢市兽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彩云
审判员胡某耀
审判员任书民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蔡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