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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诉黄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初相识恋爱,1994年9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收养一女徐XX(于X年X月X日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由于被告嗜好赌博,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均表示财产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XX与被告黄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收养女儿徐XX随原告徐XX共同生活,由徐XX负责抚养至18周岁止;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1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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