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初相识恋爱,1994年9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收养一女徐XX(于X年X月X日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由于被告嗜好赌博,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均表示财产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XX与被告黄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收养女儿徐XX随原告徐XX共同生活,由徐XX负责抚养至18周岁止;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1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