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
被告陆某。
被告兼陆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桂某诉被告陆某、朱某、中国某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5月,原告骑自行车行至南京西路、黄某北路路口,被被告朱某驾驶的汽车撞到。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负事故全责,原告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底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桂某医疗费人民币3,136元、营养费人民币3,600元、护理费人民币3,200元、误工费人民币13,520元、交通费人民币773元、物损费人民币5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7,676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总计人民币89,205元。
二、原告桂某应于2010年12月底前归还被告朱某人民币3,901.2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