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
被告上海某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葛某于2010年3月因左乳房肿瘤术后缺失在被告上海某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发现左上臂没有知觉,经华山医院检查,显示原告左侧C5神经损伤。经治疗,现原告因左侧肩关节外展受限,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752.30元。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了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葛某人民币32,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