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
被告郁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XX号。
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郁XX诉被告郁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被继承人施XX(于2002年8月18日病故)的亲生子女。70年代被继承人出资建造座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镇X村X号朝南向二层楼房一幢(主房占地面积40平方米)。另查明,被继承人施XX的丈夫于1945年病故,其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原、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施XX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审理中,被告郁XX自愿放弃其继承份额。
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镇X村X号朝南向二层楼房一幢(主房占地面积40平方米),由原告郁XX继承;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1月3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