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某)。
法定代理人齐某某。
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宛某某。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
案由: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武某某诉被告王某乙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系王某伟的儿子,原告武某某系王某伟的母亲,王某伟与被告王某乙自2007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2009年2月20日以王某伟名存款x元。王某伟因病于x年3月3日死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王某伟名下的x元分给原告x元,分给被告x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志忠
代理审判员吴涛
代理审判员陈祥民
二○○九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