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a,男,汉族。
被申请人张a,女,汉族。
申请人黄a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应申请人黄a的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张a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并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a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6年开始发病,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严重的精神抑郁症。现申请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诉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经鉴定被申请人张a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户籍资料、华政【2010】法医精鉴字第X号鉴定书及申请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参照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张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张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鉴定费3,000元,由申请人黄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