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被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宝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欠原告土地转包费x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转包费x元及利息4606.46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只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转包费x元,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莫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徐某某欠款人民币x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自愿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宝华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