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张某与邓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3)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2001年外出经商,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原居住的房屋系其母亲黄福招所有,有居委会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证实,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某良
执行员刘煜
执行员罗来发
二○○四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