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
被告:黄某乙,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余盛明
二O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