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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

被告:黄某乙,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余盛明

二O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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