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杨某乙支付拖欠我的劳务费人民币1000元。查明:被告杨某乙购买了一套房子,要求原告杨某甲我去给他装修,原告叫了几个人给他装修了两个月,在基本完工后,被告杨某乙却拖欠原告杨某甲1000元劳务费未支付,原告杨某甲索要未果,于2010年7月13日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乙于201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杨某甲的劳务费人民币7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