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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女,1966年生,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余盛明

二O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庄丹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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