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1966年生,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余盛明
二O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庄丹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