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张太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彭某乙,辩护人张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因家庭琐事用木杠将父亲彭××头部打伤,被人发现后彭××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晚9时许死亡。案发后,彭某甲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彭××因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闭合性脑挫伤而死亡。彭某甲经司法鉴定属限定责任能力。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某甲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辩称,是自己一直照顾父亲生活,认为自己错了,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彭某甲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本案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彭某甲和父亲彭××(男,1923年2月出生)共同生活。2010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持木杠将彭××头部打伤,被他人发现后报警,彭××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许死亡;被告人彭某甲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彭××因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闭合性脑挫伤而死亡。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甲是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彭某甲供述,平时和父亲彭××一起生活,2010年5月26日晚上,大约8点多钟,我吃过晚饭上床睡了,刚睡一会就觉得不对劲,明显感觉父亲彭××在用他的魂魄吸我身上的血,感觉自己全身都处在僵硬状态,由于害怕,我一使劲就从床上坐起来了,就在我从床上坐起来的一瞬间,我明显感觉父亲彭××从他自己床上也坐起来了,我很恼火,我想他为什么总是在折磨我,我就下床来到他床前,我看父亲确实坐在床上,就随手从墙边拿了一根木头杠子,对着父亲的头上砸了一下,他“哎哟”了一声就倒了下去,我看他的头后面流血了,我想他那么大年纪,不如把他打死算了,也省得他受罪。随后我拿起刚才砸他的那根木头杠子对着他的头又连砸了六、七下,我看他嘴一张一合的仍然在呼吸,就没再打他了,紧接着我把外面的房门打开,回我自己床上睡觉了,也不知是谁报的警,我就被警察带到公安机关了。当庭辩称,是自己一直照顾父亲生活。
2、证人冯××证言,姓彭某父子俩住我家对面,看见彭某门口围了很多人,听说是儿子把父亲砍了。他家儿子平时看神经有点毛病,好发酒疯。
3、证人齐××证言,彭××家和我家邻居,他和他二儿子彭某甲一起生活,彭某甲离婚了,靠彭××退休工资生活,彭某甲经常打他爹。晚上八点半,一男的敲我家门,说听见彭××家打架。我和这个男的找彭××的大儿子彭某华过来,在彭××家门口,看见门口有一滩像是血的东西,这个敲门的男子和彭某华打了110,民警过来了,一会儿120也来了,从屋里抬出彭××,拉到医院抢救,110民警和彭××小儿子从屋里用绳将彭某甲绑住,送上警车拉走了。
4、证人徐××证言,2010年5月26日晚上大约8点多钟,我开车拉客人到东关粮库办事,听见一户人家屋内不断传出很响的打击声,里面传出一个老年人“哎哟”的声音,接着里面又有一个男的在说:“我夯死你,我今个把你往死里打,我在死人堆里睡觉都不怕”。我就敲开旁边一户人家的门,出来一个男的说,肯定是儿子打他爹,他大哥就住在前面。我跑去找他大哥,他大哥和我打110,不知什么时候这户人家门已经打开了,110民警、医院的救护车都来了。我看医护人员从屋里抬出一个头上全是血的老人,民警从屋内带出一个40多岁的男子。
5、证人彭某×证言,5月26日晚上大约8点多钟,一个过路的出租车司机敲我家门,说我父亲屋里好像有人打架,我打电话告诉儿子彭某燕,后就到父亲门口,门当时在开着,我看父亲睡觉的床前有血,就报警了,后和彭某燕、彭某武、110民警、120救护车一起到现场。我父亲在床下面,头上、脸上都是血,嘴在一张一合的,我和彭某燕把父亲抬到120的担架上,彭某甲被用绳捆了出来。
6、证人彭某×证言,看见地上有一滩血,父亲在他床下躺着,用手电筒照,看见彭某甲靠在他自己的床上,我和民警将彭某甲的两个胳膊抓住将他按倒在地上,绑起来。
7、证人彭某×证言,派出所民警在爷爷家把彭某甲控制后,发现爷爷脸朝下趴在床下,脸上、头上全是血,床面有一滩血,爷爷被抬上救护车,彭某甲被派出所的民警捆着带上警车。
8、证人聂××(人民医院医师)证言,5月26日晚上大约8点多钟,接到通知坐120急救车赶到东关粮库,发现有警车、警察、一些群众在门口,屋内有一老人满身血迹,我用听诊器听老人的心跳,呼吸微弱,处于奄奄一息的状态。看见警察押一个人出来,老人在医院抢救有十多分钟,呼吸、心跳停止。
9、固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0、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书认定,彭××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闭合性脑挫伤而死亡。提取笔录、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认定,送检床东头地面上、床西头地面上、方木棍上血迹均为死者彭××所留的机率大于99.9%。固始县安定医院诊断证明书,认定彭某甲有精神分裂症;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甲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甲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祁长琴
审判员刘继武
审判员贾学友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