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龙涵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刘某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龙涵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龙涵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Ο一Ο年四月月十三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