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温某,男,1948年7月19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作出的(2002)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7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300元,余款被执行人因村财困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的书面申请,鉴于本案的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学良
执行员黄水根
执行员刘煜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