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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黄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被告黄某乙

被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车辆修理费、物损评估费、查档费等共计人民币36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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