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黄某乙
被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车辆修理费、物损评估费、查档费等共计人民币36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