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出生
被告吴某某,男,1957年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泽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于2009年12月18日在宁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台湾为原告办理相关赴台探亲手续,但无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现因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夫妻感情难以建立,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吴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吕泽西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