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某鸣,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系城澳信用社主任。

被告:陈某某,

被告: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本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某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长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