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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被羁押,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苏某窜至秦州区X路麻将馆内盗得王某琴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700元、金戒指一枚、钱包、身份证等物,共计价值2360元。破案后,追回身份证一张,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

2009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在秦州区罗某小区朋友家中,盗得夏芳黄某手链一条,价值6159元,销赃得款3200元。破案后,从收赃人处追回损失款6159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琴、夏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葛某某、罗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收条、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素梅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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