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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介绍贿赂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

辩护人梁某乙,国海(略)事务所(略)。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介绍贿赂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3月,被告人梁某甲了解到在钦崇高速公路征用那琴乡甘蔗地时,黄××想将其一块本该按荒地补偿的甘蔗地按旱地进行补偿,便与征地组的周世好联系沟通。黄××按旱地领取补偿款后,将其中2万元交给梁某甲,梁某甲将这2万元转送给周世好。

二、2009年10月,钦崇高速公路河山隧道出口扩征山地时,黄××又想将其三块本该按荒地补偿的甘蔗地按旱地进行补偿。同时罗××也想获得其一块争议地的补偿费。被告人梁某甲得知后便与周世好沟通。2009年12月,黄××领取补偿费后交给梁某甲2万元。罗××领取补偿款后交给梁某甲4万元。被告人梁某甲将6万元交给周世好,周世好收下后将其中1.83万元分给被告人梁某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有举报材料及立案材料、纪委的立案移案材料、证人黄××、罗××的证言、县政府上政(2009)X号文件、土地征用有关资料、被告人梁某甲的个人材料、上思县监察局收款收据、周世好、廖金禧的供述、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介绍贿赂罪成立。被告人梁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还全部赃款,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甲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吕德钦

审判员黄某合

审判员唐义大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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