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瑶(特别授权),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胡波(特别授权),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天下客网络会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市芙蓉区天下客网络会所(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天下客网络会所、李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天下客网络会所、李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杨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