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柳屏,湖南如金(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百度网吧,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代表人饶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百度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百度网吧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百度网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