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文,湖南金顺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缪先进,湖南金顺达(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某华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