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穗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X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柳屏(特别授权),湖南如金(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一球网络会所第一分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代表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系田某之母),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穗宏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一球网络会所第一分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一球网络会所第一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穗宏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一球网络会所第一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广东穗宏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