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琴、余某某,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佘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晋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