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佳,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瑶,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浏阳市港岛网络休闲中心,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厦X楼。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浏阳市港岛网络休闲中心投资人。
本院在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港岛网络休闲中心、王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