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197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宗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