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197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宗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