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蕉城区X街道培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6年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35年出生。
被告林某某,男,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翔华、张某某,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蕉城区X街道培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某某、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以双方需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德市蕉城区X街道培英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某剑
二O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婷婷
书记员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