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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301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平,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跃文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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