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珠执字第X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被执行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铁集团衡阳建筑段职工。
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廖某某在广铁集团衡阳建筑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廖某某在广铁集团衡阳建筑段的工资收入,从2009年7月起至婚生小孩廖某成年时止,每月提取小孩生活费300元。
二、婚生小孩廖某的其它费用,凭有效发票另行扣除。
三、将被执行人廖某某所有的坐落在(略)-X号住房过户给廖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云伟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