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珠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8)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乙在2009年3月2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本院扣押的经评估价值为x.18元一批化妆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彭忠超
执行员刘某桥
执行员李京广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