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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执字第30号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珠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8)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乙在2009年3月2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本院扣押的经评估价值为x.18元一批化妆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彭忠超

执行员刘某桥

执行员李京广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邓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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