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美好时光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街X路X号穗景大厦A幢X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美好时光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某。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岳义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宏公司)诉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美好时光店(以下简称中青美好时光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穗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中青美好时光店的委托代理人岳义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穗宏公司诉称,原告依法取得了《合约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中青美好时光店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通过计算机向公众提供《合约情人》的在线播放等互联网上网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合约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青美好时光店辩称:1、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3、原告没有所谓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电影《合约情人》系由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2007年8月16日,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海签署版权授权书,确认将《合约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年,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止。同日,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于2007年8月16日至2010年8月15日以自己名义单独针对侵权行为人采取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法律行动。2008年10月31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东国洲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6日,穗宏公司就电影《合约情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将调查取证的维权权利独家授权给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针对实施非法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中凯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调查取证,提出公证申请,授权期间自2007年8月16日至2009年8月15日。

2007年11月19日,中凯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人员与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07年11月26日上午一起来到中青美好时光店网吧。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上机卡后打开一台电脑,输入卡号和密码,把自己U盘上带的“屏幕录像专家V7.0”安装在该电脑上后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屏幕录像专家V7.0”,按F2,快捷启动“屏幕录像专家V7.0”。在桌面上新建一个文件名为“中青美好时光”的word文档,打开该文档。截图一张,粘贴截图,点击桌面上的“影视娱乐”图标,进入地址为://172.16.21.3/x/x.asp网站,截图一张,粘贴截图,点击“爱情片”出现一网页,在搜索栏内输入“合约情人”,点击开始搜索后,出现一网页,上有《合约情人》,点击,出现《合约情人》海报图标,截图一张,粘贴截图,点击后,开始播放该影片。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该影片进行了部分录制,然后关闭播放窗口及打开的网页,按F2快捷键结束该影片的录制,生产“合约情人.exe”文件。录制结束后,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将录制的文件及截图复制到公证员带的移动硬盘上,随后刻制成光盘附在公证书后。郑州市黄某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07)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影片《合约情人》正版光盘、版权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影片《合约情人》系由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故该公司依法享有影片《合约情人》的著作权。穗宏公司在获得著作权人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后,依法享有影片《合约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青美好时光店在其经营场所提供《合约情人》网上在线观看服务,既未征得穗宏公司许可,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侵犯了穗宏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穗宏公司请求中青美好时光店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告穗宏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中青美好时光店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美好时光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影片《合约情人》的在线观看服务;

二、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美好时光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如果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美好时光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青美好时光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审判员龚磊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某(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