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农民。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天定二标项目部六队队长。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生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请被告朱某某清偿拖欠的劳务费x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12月间,原告陈某某在被告朱某某承揽的天定高速二标段六队工地干活,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x元,一直拖欠未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在2010年8月20前给付原告陈某某劳务费x元。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