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自2007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号线,电话号码为某,因欠付原告通信费用,原告经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所欠付之通信费用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偿付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动电话通信费用及滞纳金、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