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北仓中里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玲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惠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