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3月15日和2007年7月20日,被告分二次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分别当场出具了借条,因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应归还原告颜某某借款人民币35,000元,该款由被告赵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颜某某人民币15,000元,余款于2011年3月31日前还清;如被告赵某某未按时归还上述任何一期借款,则原告颜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7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