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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诉包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

被告包某。

原告石某诉被告包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某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某、被告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性格怪异多疑,脾气暴躁,经常无故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殴打原告。被告还到原告单位去吵闹,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后原告得知被告在1986年曾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入院治疗,被告在与原告结婚时隐瞒了病情,婚后被告病情反复发作,经治疗未见明显好转。现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包某辩称,原、被告经过长期自由恋爱,互相了解。婚后夫妻间确为琐事发生争吵,但被告从未打过原告,也未到原告单位吵闹影响其工作。被告未在1986年入院治疗精神疾病也不承认患有精神疾病。2006年被告入住北京安定医院是由于被告与父母之间的矛盾引起,被告父亲比较偏激将被告送入医院,被告父亲在安定医院病历上的主述内容是夸大了事实。退一步说,即使被告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经过治疗也已经痊愈。现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婚生子应由双方共同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在上海自行相识,2004年在北京确认恋爱关系,2005年1月5日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月19日,被告入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经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后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006年2月16日,出院时主要精神症状为“神清、定向力完整,接触好,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恢复好”。2009年5月23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名石某。2009年10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2009年11月6日,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精神状况及诉讼能力进行鉴定。2009年12月3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告既往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未见明显异常;被告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诉讼能力。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依法确认婚姻无效。原告自述与被告系自行相识并恋爱两年,原告应当是在了解被告当时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与被告登记结婚的,原告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与原告登记结婚时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其与被告之间婚姻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子女抚养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要求宣告其与被告包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珊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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