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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诉被告李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朱xx诉被告李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告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的权利人,楼上xx室系被告所有。2010年5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家开始装修,起初认为被告要入住,需精装修,并未在意,但未曾想到楼上竟然发出巨大的敲墙声,经同一层楼的居民告知,被告在对房屋进行大改造,改为“房中房”。于是原告就去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果。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房屋内作了多处隔断,多增了多间房间、厨房间及卫浴间,阳台改为厨房间,客厅里增设卫浴间,并擅自铺设煤气管道、排水管道和电路管道等,其用途是用于群租。被告的行为不但影响了原告家正常居住、正常生活,而且被告将房屋群租出租后,会严重干扰原告家的生活,并易造成漏水、漏电、漏煤气等现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内结构恢复原状,停止对原告的侵害。

被告李xx辩称,被告家确实进行了装修并群租,原为二室一厅房屋,现将一个厅一隔二,每半厅里各增加一个卫生间,原先的房屋内已有一个卫生间,故现房屋内共有三间卫生间,并在房屋内南面阳台右侧搭建了灶台。原告并未与被告交涉过,但被告房屋装修进行到后期,原告通过小区内居委致电被告,被告听取过原告父母的意见,后被告去现场查看,发现的确租客装修得不太妥当,但是被告不同意完全恢复。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的权利人,楼上xx室系被告所有。2010年5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家开始装修,并有巨大的敲墙声,于是原告去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果。原告发现,被告家中原先是二室一厅房屋,现将一个厅一隔二,每半厅里各增加一个卫生间,原先的房屋内已有一个卫生间,现房屋内共有三间卫生间;同时被告房屋内原本就南面一个阳台,现在南面阳台右侧搭建了灶台,并擅自铺设煤气管道、排水管道和电路管道等,其用途是用于群租。原告认为被告违规装修房屋,已严重影响到原告家的居住安全问题和个人人身安全问题,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内结构恢复原状,停止对原告的侵害。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居委调解情况说明、物业整改通知书、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被告对房屋结构的不当改变和装修确实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内结构、卫生间及阳台的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4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勤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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