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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诉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

委托代理人沈琴,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霞,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

原告高××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琴、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被告性子急,在家中独断专行,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不当,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和夫妻生活,现夫妻分居已一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辩称,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自己对原告的生活和事业一直照顾较好,对原告父母也很好,对孩子尽到了做母亲的责任,2003年起自己由于甲状腺开刀,又处于更年期,脾气有点暴躁,但现在脾气已经好转,今后仍会一如既往的照顾好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6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高×翔、高×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龄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多为家庭和对方考虑,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高××要求与被告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陈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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