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X镇X街X幢。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清流县X镇计生办主任。
被执行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江某、邹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计生征字(2003)(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略)元及案件执行费912元,尚有社会抚养费4740元未履行。2004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履行能力,同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社会抚养费4740元,待后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清计生征字(2003)(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黄水林
执行员叶松青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