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清流县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行政执行案
时间:2004-05-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非执字第1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X镇X街X幢。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清流县X镇计生办主任。

被执行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江某、邹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计生征字(2003)(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略)元及案件执行费912元,尚有社会抚养费4740元未履行。2004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履行能力,同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社会抚养费4740元,待后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清计生征字(2003)(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黄水林

执行员叶松青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连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