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村民。
被告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星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7日在清涧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为家务事等有吵嘴。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师某某提出与被告康某某离婚,被告康某某同意,依法准许。
二、原告师某某返还被告康某某财礼人民币5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韩星火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