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农民。
被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农民。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腊月16日办证结婚,一块生活了两年,为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斗殴,双方之间又缺乏了解,原告于2002年4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2010年9月8日原告涉诉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原告韩某某一次性酌情支付被告刘某经济帮助费共计x元(当场兑现)。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雷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