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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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放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放火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盛道伦,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与固始县城关居民张某甲于2006年在固始县城北关农资大市场内共同投资建商住楼D幢。工程完工后,乔某某多次找张某甲结账,张某甲均找理由推辞,乔某某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张某甲。2010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从家中携带柴油、手钳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固始县城北关农资大市场商住楼B幢与D幢之间的院子内,后步行到农资大市场西边的建材大市场油漆专营仓库东边楼梯口处拿三根两米多长的木质龙骨,放在张某甲家一楼入口处,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手钳,将该楼道感应灯线全部剪断,随后用铁丝把三根木龙骨固定,用固定好的木龙骨将张某甲家的防盗门和张家对面的防盗门抵住,再用铁丝将木龙骨的两端分别固定在防盗门的把手上,后乔某某先将柴油沿张某甲家储藏室窗户缝隙倒进储藏室内,又到张家三楼的厨房内将煤气罐搬到储藏室外对储藏室内放煤气,再用火柴点燃,至使张家着火,乔某某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张某甲家损失价值x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材料、照片、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某要求依法追究乔某某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和乔某某借超的工程款x.45元。

被告人乔某某当庭辩称自己没有放火,没有作案时间,在公安侦查阶段刑警人员对其进行引诱、威逼。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乔某某放火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认为乔某某不构成放火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份至2007年6月份,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在固始县城北关农资大市场内共同投资建商住楼D幢。工程完工后,乔某某多次找张某甲结账未果,最后一次是2010年1月17日。2010年1月20日20时许,乔某某因此事和妻子曹××发生口角,后骑摩托车窜至固始县城北关农资大市场商住楼张某甲住处,在农资大市场西边的建材大市场油漆专营仓库东边楼梯口处拿三根两米多长的木质龙骨,钳断张某甲家楼道感应灯线,用铁丝把三根木龙骨固定,用固定好的木龙骨将张某甲家的防盗门和张家对面的防盗门抵住,再用铁丝将木龙骨的两端分别固定在防盗门的把手上。后到张家三楼的厨房内将煤气罐搬到储藏室外对储藏室内放煤气,再点燃张某甲家储藏室,后乔某某逃离现场。张家人被燃烧的火惊醒,呼救并报警。经法医鉴,张某甲烧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价格鉴定,张某甲财物损失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乔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2006年11月份在固始县北关农资市场同张某甲共同投资建一幢三层的楼房,2007年5、6月份楼房建成,然后和张某甲结账,但张某甲以种种理由不跟我结账,我为了结账方便就住在自己建的一套商品房内,一直到2008年年底账还没结清,家里还要生活,我就回霍邱县X村家中居住。2009年我又多次从家里到张某甲家找他结账,但账还没结完,按我的估算张某甲应欠我十几万元,但这些钱因账结不倒而没拿到,我看张某甲是不想和我结账,就认为张某甲想吃黑,想赖账,心里十分气愤。2010年元月份我过来二、三次到张某甲家找他结账,最后一次是在1月17日,但张某甲还让我等。我回家后在我家附近的堂口石料厂干活,1月20日晚上吃过饭,妻子曹××为我和张某甲结账拿不到钱和我生气,我被她一吵当时就很生气,恨得要命,晚上11点多我想今晚去找张某甲,我带上手机,骑摩托车,当时车篓子里面放一把平时修车钳子、一个装满柴油的大可乐瓶子、一瓶走时拿的神牌白酒,目的是走路冷时喝一点,并且喝了酒以后到张某甲家找他捣蛋胆子大一些,我直接到固始县农资大市场,大铁门没关也没锁,我将摩托车熄火后推进院子,当时院子北侧离铁大门不远处停有一辆厢式小货车,我将摩托车推到院子南侧离大门不远处停放,我当时心里气,就将带来的白酒拿出来坐在旁边花池子台上喝,边喝边想怎么弄,当时我的思想很矛盾,我决定到农资大市场院子里去溜溜转转,思考一下到底咋弄,我酒已喝的半醉了,不知不觉转到农资大市场西边的建材大市场,在建材大市场院内东侧北边的一个门朝南的废建材门市部,我发现这门市部的卷闸门开了一大半,里面也没有人住,我就进到这个门市部里,打开手机照亮,发现地上放有几根装修用的长木条,木条都是方形的,有长的,有短的,我当时想用长木条将张某甲家门堵住,然后我就从这些长条中选了两根或三根较长一点的长木条,我用手臂量了一下,这些木条的长度和张某甲家防盗门与他对面邻居家防盗门之间的距离差不多,我当时想用这些长木条一端抵在张某甲家的防盗门上,另一端抵在他对面邻居的防盗门上,把张某甲家门抵死,让他家人开不开门,让他对面邻居家也开不开门,我选了长木条后又将捆这些长木条的铁丝解下来,然后拿着木条子和铁丝来到张某甲家的院子,我当时想将这些木条子捆在一起,木条子的硬度就会加大,不会被轻易折断,用来抵门会抵的死一点。捆木条子的铁丝的硬度大一点,我想用来固定木条子到门把手上,那么捆木条子还需要另找铁丝,于是我就想到了张某甲家的楼顶,我将木条子等放在院内地上,轻轻地上到张某甲家的三楼楼顶,在楼梯堡门东侧有个用水泥杆子做的晾衣服的架子上挂有衣服撑子,我把它们拿到院子里以后,用带来的手钳子将衣服撑子从中间剪断,并将两个挂钩剪下来扔掉,用衣服撑子剪成的铁丝将长木条捆在一起,中间捆了一道,两侧各捆一道,捆好后我又用手钳子将接口拧紧,后将捆好的长木条一端抵在张某甲家防盗门门把手的下方,另一端抵在张某甲对面邻居防盗门的把手下方,均紧挨门把手。这捆好的长木条比两个防盗门之间的距离稍微长一点,所以抵的比较紧。然后,我用铁丝将长木条的两端分别捆在张某甲和张对面邻居家防盗门把手上,并用手钳子将接口拧紧。这样门算抵死了。然后我将张某甲家储藏室窗子推开一条缝隙,将用可乐瓶装约两公升的柴油倒进张家储藏室。我又带上手钳到张某甲家楼顶厨房内找煤气罐,用手钳子把门鼻子掰掉,发现煤气罐内有煤气。我就把煤气罐连管子一起提到张某甲家储藏室的玻璃窗外,将管子塞到张某甲家储藏室内,打开煤气阀门,放有两分钟左右的煤气,然后我就划着一根火柴,并将划着的火柴伸进窗户缝里,煤气被点着了,火当时着的很大,然后我就吓跑了,跑到楼下院内以后,将摩托车推出院子铁大门外面发动着,骑摩托车回家了。跑时我将手钳子装在口袋内,大可乐瓶子、酒瓶子放在摩托车车篓子里,走时带走了。我放煤气时想,走时再以敲门等方式弄醒张某甲家人,等他家人醒了以后,看见门被人堵死,门口放个煤气罐,储藏室内有煤气,他家人就会考虑做事不能做得太绝,不给别人路走,自己也不会有好下场。其同时供述,其间,楼道声控灯亮了,自己用钳子剪断声控灯线。做这些事时一直带着手套。1月21日早上八、九点钟,还专门给张某甲打了一个电话,目的是试探一下张某甲家的人有没有被烧死或者出现其它大的问题。

2、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陈述,2010年1月21日凌晨,家中被人放火,门被抵住,发现后呼救、打电话找人、报案。张某甲、王某某同时陈述,家中被烧毁的物品情况及与乔某某合伙建房,乔某某于1月17日到其家要求结账。王某某同时陈述,1月17日乔某某在我家量过我家和对面防盗门的距离,问过我家煤气罐的情况。张某甲同时陈述,2010年1月21日上午,乔某某给其打过电话。

3、证人胡××证言,2010年1月21日2点18分,同事张勇打电话说她家着火了,我开车到她家,看见她家门口放一个正在燃烧的液化气瓶,我用车内的两瓶灭火器,将液化气瓶的火扑灭,发现她家门和对面邻居家门中间有两根木棍中间用铁丝扎着正好将两门顶着,我去拿木棍,发现木棍的两头被用铁丝缠在两家门的把手上,缠得比较紧。

4、证人李××证言,凌晨2点多听说小姥张某甲家着火了,跑去看见他家门口有一个刚被扑灭火的煤气罐,听说他家门被木棍抵住了。

5、证人张××(住固始县城北关农资大市场B栋三单元三楼)证言,夜里先听见咚咚的脚步声,好像从我家楼顶上传来,接着发现前院有车灯亮,过有十多分钟,听见张某甲家大喊大叫着火了,2点零8分我打119报警。

6、证人祝××(住张某甲家楼下)证言,夜里2点多听张勇大喊,起来发现楼梯上方着了很大的火。

7、证人于××(个体电工)证言,张某甲说家里被他人放火,让我帮他整修电路,我发现他家感应灯线是被人剪断的。

8、证人曹××证言,2010年1月20日晚上9点多乔某某回家,我因为他在固始搞建筑,没有赚到钱,还欠一、二十万元的债,骂他,他没吃饭就说到北屋(我家租别人的闲房)睡,他走时大约是夜里11点多钟,由于生气,我也没找他,中间我起来发现北屋门在锁着,停在院子的摩托车不见了。到1月21日凌晨2点多钟,具体时间没看,我醒时发现他还没有回来,我担心他寻死,我好像打他手机没打通,急了就打和他一起干活的徐强的手机,告诉他我和乔某某生气的事,凌晨3点多钟我打通了乔某某电话,他说在北屋门睡觉,我起来发现北屋灯在亮着,前门在锁着,后门在拴着,我敲门,乔某穿着一身秋衣开门,我让他回家休息。

9、证人王××证言,2010年1月21日8时许,张勇打电话向我问乔某某电话号码,后李红友打电话告诉我说张某甲家被他人放火。我立即给乔某某打电话,问他是否知道张某甲家着火了,他当时问怎么着的,我说被人用东西抵住门放的火,他问烧的怎么样,我说不知道,我问是不是他放的火,他说“我傻子,烧了我还要不到钱了”。因为我和乔某某约好1月21日来和张某甲结账,我打电话时他没有来的意思。乔某某当庭称其没有和王某平约好找张某甲结账。

10、证人张××2010年5月6日证言,2010年1月20日晚上吃过饭,乔某某骑摩托车到我家说在固始做房地产钱拿不回来,今年只能把利息还我,说为了钱和妻子生几次气了,他走时大约是夜里10点多钟。2010年9月8日张家有证言,乔某某从我家走的时间记不清了,应该是夜里11点多钟。借据、收据与张家有证言相印证。

11、证人徐×证实曹××2010年1月20日夜给其打电话说乔某某和她生气后外出。

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3、辩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乔某某辩认其所用木龙骨以前存放地的情况。

14、法医鉴定书认定张某甲的伤情。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张某甲家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为泄私愤,深夜采用木龙骨抵死被害人家门,再用液化气放进被害人房间内放气后点然的方法放火,造成被害人张某甲轻微伤及张家经济损失四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乔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经济损失x元。

(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祁长琴

审判员贾学友

审判员刘继武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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