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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某甲因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甲。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滑县老庙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爱宇,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肖某甲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甲委托代理人常某某、李思明,被上诉人袁某某、肖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范希魁、陈爱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袁某会提供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平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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