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甲。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滑县老庙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爱宇,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肖某甲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甲委托代理人常某某、李思明,被上诉人袁某某、肖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范希魁、陈爱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袁某会提供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平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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