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广铁集团衡阳铁路生活服务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宏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某诉称:2009年元月6日,被告季某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5万元,并约定利息为2分,被告王某某做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季某某于2009年3月27日偿还了部分借款,下欠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约定2009年4月6日前偿清余款,但经原告陈某某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6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季某某辩称:被告季某某借款属实,愿以工资收入还付此借款。被告王某某辩称: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某愿承担担保责任。经查明,2009年元月6日,被告季某某因做生意向原告陈某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09年元月10日至2009年2月10日),保证人即被告王某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季某某分别于2009年3月4日偿还借款2400元,2009年4月11日偿还借款2000元,对此二笔还款,双方未确定是还本金还是还利息,余款经原告催收未果,故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季某某所欠原告陈某某借款本息,原告陈某某只要求被告方偿付x元,余款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被告季某某自愿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于每月30日前从自己的工资帐户中每月偿付原告陈某某2000元,直到该款还清为此;
二、被告王某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被告季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宏清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颜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