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红,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大华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太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河南鼎维(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高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上诉人安阳大华商贸城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刘某乙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漏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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